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安监 |
地区: | 贵州 |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部门简称:贵州省应急厅)
单位主要负责人:周乐职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
门户网站:http://yjgl.guizhou.gov.cn/
传真号码:0851-86825890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
邮编:55000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851-86825890
电子邮箱:gzaqxxw@163.com(网站邮箱)
乘车路线:14路、27路、39路、4路、63路、8路、72路公交车到盐务街站下车。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办事事项列表
1、安全生产举报和咨询
2、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查询
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报考咨询
4、“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
5、咨询热线服务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
7、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
8、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
9、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10、危险化学品业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
11、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2、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发放
13、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
14、安全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服务
15、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
16、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其检测检验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1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19、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20、调查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22、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23、地震应急预案审查备案
24、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导应对突发性灾害及综合防灾减灾救灾
2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2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27、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28、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9、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30、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31、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32、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33、对冶金企业违反冶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34、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35、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3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37、对建设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和进行试生产(使用)审查、备案的处罚
38、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或者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39、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40、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41、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或者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或者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制作虚假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和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42、对安全评价机构违反管理规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43、对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44、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45、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或者对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46、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4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48、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和对发包单位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9、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未
50、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51、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52、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53、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54、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部门备案的处罚
55、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或者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和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56、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57、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58、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和处置方案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59、对承包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6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的处罚
61、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62、对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或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或者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63、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部门
64、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建设项目程序规定进行评价、审查、建设和验收的处罚
6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66、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67、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出口的处罚
68、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69、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应变更而没有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70、对安全评价机构无资质证书,或者冒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71、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72、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或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者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和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7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74、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和违反规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75、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按规定发包、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管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76、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或者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或者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77、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78、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或者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或者对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或者对登
79、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80、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81、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82、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83、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84、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85、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86、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未按规定填写的记录、登记档案的处罚
87、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88、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89、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90、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
91、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92、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93、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监督检查
94、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5、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96、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9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00、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0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103、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10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105、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106、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107、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8、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的网上政务服务聚焦于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急预案管理、灾害救助、救灾物资保障、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以及风险监测预警等领域,业务专业性强、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其网上办事主要通过以下核心平台提供:
贵州政务服务网 (全省统一平台 - 行政审批核心入口):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 (信息发布、核心系统入口 & 总导航):
https://yjgl.guizhou.gov.cn/
(请注意是 https
)
https://www.nrcc.com.cn/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https://ggzy.guizhou.gov.cn/
在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网上办事大厅(主要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和国家级/省级系统)可以办理哪些常见业务?
核心业务围绕安全生产准入和风险管理:
https://www.nrcc.com.cn/
) 填报信息并提交审核。最终由省应急厅核发登记证。
使用流程 (核心路径 - 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为例):
https://zwfw.guizhou.gov.cn/
) ->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部门专页 -> 找到对应许可证(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点击“在线申请”。
重要提示与注意事项:
综上,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的“网上办事大厅”功能主要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作为统一的在线申请入口,核心业务支撑依赖于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系统及其对接的国家级系统(如危化品登记系统),并辅以官方网站提供信息发布、查询导航(特别是证书查询)、办事指南和举报渠道。理解安全生产许可类业务材料要求高(尤其安全评价报告)、流程环节多(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办理周期长的特点以及企业的主体责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