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镇宁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林草局 |
标签: | 镇宁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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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电话: | 0851-36222939 |
地址: | 安顺市镇宁自治县红岩山路3号林业局 邮政编码:561200 |
一、镇宁林业局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市办通字〔2019〕11 号)、《中共镇宁自治县委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宁自治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党发〔2019〕 3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 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监 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 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查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
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 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县级资金以及国有资 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级和县级财政性资金 安排建议,按照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及对外合作工作,指导 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 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责调整。
1. 将原县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原县农业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 原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划入县林业局。
2. 将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划入县应急局,将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3. 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机关。
(十七)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组织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十八)与县应急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
制镇宁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镇宁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 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镇宁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会同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种灾害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落实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要求。
3.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