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围绕构建城镇化发展需求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政府功能,巩固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目标要求,研究决定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村镇建设、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加强党组织、行政组织和群众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并支持其开展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和扶持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抓好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做好城镇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民生保障、民族宗教、本级财务、审计以及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负责本区域民政、教育、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养老医疗、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就业保障等公共服务;大力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等工作。
(五)加强社会管理,着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负责本区域综治、信访、人民调解、法制建设等工作;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创新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开展村(居)便民利民服务,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六)根据赋权清单统一行使综合执法权,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辖区内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工作;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七)完成特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