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林业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湄潭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字〔2019〕11号)和《中共湄潭县委湄潭县人民政府关于湄潭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湄党发〔2019〕...
机构信息
地区: 湄潭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标签: 湄潭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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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电话: 0851--24251564
地址: 贵州省湄潭县中山西路林业巷28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湄潭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字〔2019〕11号)和《中共湄潭县委 湄潭县人民政府关于湄潭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湄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湄潭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及其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策标准,制定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监督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监督开展植树造林、全民义务植树、封山育林、城乡绿化工作。审查造林绿化施工设计,组织年度造林绿化验收。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指导、组织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林政管理工作,依法审核办理林地征用、占用手续。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方案,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权限落实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查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工作。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县林业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和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责调整。

1.将原县林业局的职责,原县农牧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原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划入县林业局。

2.将县林业局森林防火职责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将县林业局的森林资源、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3.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机关。

(十四)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组织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 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0851-24251564。综合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文电、督办、会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宣传、信访、后勤等工作;负责大数据发展、电子政务、网站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两会议案、提案的分发和审核工作;承担机关党建、党风廉政、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指导所属单位上述工作;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培训建设,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原资金管理;承担县级统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法制宣传工作;对局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承担机关党支部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军民融合相关工作。

(二)林业产业发展和建设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851-24253116。负责全县森工行业管理,指导林产品加工企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战备林管理以及林产品质量和监督检验工作;负责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林业贴息贷款的申报、审核和监督使用,以及全县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城市(乡镇、村寨、人家)规划、指导;负责林业脱贫攻坚工作;负责联系指导林学会、兰花协会、产业协会;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种苗、造林、营林、种草质量、退耕(牧)还林(草)工程、石漠化治理工程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花卉苗木的建设生产和国有林场、种苗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草原监督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承担碳汇项目以及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和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三)森林资源管理和灾害防治股(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联系电话:0851-24252197。组织拟订全县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承担全县林地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天然林资源保护和木材检查站、镇(街道)林业工作站的建设管理。组织林政专项执法检查;承担依法审核、审批权限内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承担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造林实绩核查工作;监督管理公益林。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并组织实施湿地资源监测评估;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承担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和野生植物采伐、经营利用。按分工和权限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编制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县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显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订、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林业执法检查和监督,林业行政应诉、听证工作;承担县级林业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森林保险;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负责林长制、河长制等工作承担法律顾问相关工作。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县林业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湄潭县森林公安局(湄潭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注:已划转湄潭县公安局)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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