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民政局
湄潭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湄潭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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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湄潭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标签: 湄潭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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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湄潭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湄潭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湄潭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湄潭县委湄潭县人民政府关于湄潭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湄潭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县民政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的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的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全县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

(四)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县行政区划调整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全县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县范围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组织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组织实施上级关于儿童福利、孤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九)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实施。

(十)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工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依法对全县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统计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和各种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技投入,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自然资源局的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湄潭县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县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县民政局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书档案、信访、督查督办和办公自动化工作;牵头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本局大数据及相关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承办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审计股。执行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上级关于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参与县级民政事业建设项目规划论证、评审和监管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管理细则,指导和监督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执行上级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全县民政统计管理和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与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三)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上级社会救助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预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政策性文件;承担婚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全县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国家、省、市关于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关于儿童福利、孤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的贯彻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慈善事业促进管理制度,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县级社会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执行社会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股(区划地名办公室)。负责国家、省、市、县有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按照管理权限对县级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研究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担镇(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变更和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县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全县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县范围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全县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初审及报送备案工作;指导全县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县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参与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相关调研工作。

(五)老龄股(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县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关于保障老年人社会福利的政策、规章和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指导;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宣传教育,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条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5名。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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