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绥阳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标签: | 绥阳县,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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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字〔2019〕8号)和《中共绥阳县委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绥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绥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绥阳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绥阳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和标准,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性补助方案和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上级拟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上级制定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完善支付标准,执行上级制定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执行上级制定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指导、监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执行上级制定的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九)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
(十)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责调整。
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原县卫生计生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十三) 职能转变。
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四)与县卫生健康局的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党组和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文秘、信访、应急、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资产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组织开展医疗保障领域政策调研工作,为上级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提供决策参考,并按上级要求组织实施承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安全生产、营商环境整治和“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含离退人员)人力资源、目标绩效、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等工作;指导各镇(乡、街道)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股。执行上级制定的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完善异地就医管理,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孀医疗待遇相关政策;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执行上级制定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完善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医疗保障扶贫、医疗保障基金运行分析工作;负责医疗保障基金(资金)预决算、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医疗保障政策的咨询、解释和宣传工作;指导各镇(乡、街道)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监管股。执行上级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执行上级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医疗机构对药品、医用耗材等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等,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对协议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医疗保障信息化等工作;指导各镇(乡、街道)街道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县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县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 月30 日起施行。
负责人:周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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