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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09-10 | 发布者: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获得的执照。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是指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法规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006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办理流程
1、符合布点规划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持相关材料到县安监局提出申请;
2、申请经营户经当地乡镇安办组织人员,对经营零售门市部应具备的经营安全基本条件、经营场所面积、专店销售、仓库、消防器材、防爆灯及周边安全距离进行实地核查,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指派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查;
3、对符合办证条件审查合格的资料,经县安监局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局行政公章后,由县安监局制作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3、《XX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三)受理范围




在辖区内拟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四)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表》(原件一式二份);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4、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图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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