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质监、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等...
机构信息
地区: 凌河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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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电话: 0416-3858806
地址: 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四段15-61号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质监、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

(五)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行政处罚除外),负责打击传销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六)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七)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负责商标管理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负责市著名商标推荐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辖区质量综合管理和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和有关政策、规划、措施;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按职责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三)负责管理辖区标准化工作;管理辖区采用国际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

(十四)负责管理辖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辖区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工作;组织辖区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辖区相关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管工作;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六)承担综合管理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七)负责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十九)依法监督管理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的相互通报、日常发布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二十)依法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负责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组织开展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上报工作。

(二十一)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食品药品质量检查并报送、发布本区质量安全信息;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三)指导和监督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十四)承担辖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五)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二十六)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镇街基层所及村、社区协管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负责12331全国举报电话投诉工作;负责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及诚信体系技术平台建设。

(二十七)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二十八)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二十九)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十一)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三十二)承担全区综合管理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内)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的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监察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监督管理除外)。

(三十三)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

(三十四)承担锅炉(不含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

(三十五)负责全区生产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标准化、计量、质量违法行为。

(三十六)负责辖区1000平方米以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日常监管信息收集、管理、公布、上报;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十七)负责监督辖区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和技术管理规范;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流通、消费环节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日常监管信息收集、管理、公布、上报。

(三十八)负责监督辖区有监管权限的零售企业、个人工商户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十九)负责辖区2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日常监管信息收集、管理、公布、上报;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

(四十)负责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除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日常监管信息收集、管理、公布、上报;依法查处生产加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十一)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餐饮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问题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按上级要求组织制定本机构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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