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自然资源局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惠来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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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惠来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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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惠来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来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惠来县林业局牌子,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本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镇(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房屋交易监管与产权管理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自然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自然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林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林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拟订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管理全县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组织建设工程的验线、规划核实。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认定。负责全县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兆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省、市和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相关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初审。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海洋战略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县的建议。拟订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

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级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国家级和省级重要湿地,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二十五)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二十六)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科研、宣传教育、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七)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镇(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反自然资源及林业资源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许可等规定的违法行为。配合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将城乡规划行政职能相关的全部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划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十)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接照县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事综合股(加挂政策法规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负责接待、安全、保卫等机关后勤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史志编撰组稿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教育培训、政审等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主管工作。承担行业相关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自然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提供档案管理的指导、咨询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审查局内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协助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办理信息公开事项,协调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协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负责县内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县级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培训。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制订并落实信息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牵头制订数据资源采集、存储、整理、登记、开发利用和共享的标准规范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信息系统统一平台和专项信息平台的建设、数据统一存储和统一管理,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协调大数据发展和应用重大事项。统一组织申报大数据、信息化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大数据、信息化项目经费预算。指导各自然资源所开展科技工作和大数据、信息化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工作。负责对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调查监测与确权股。拟订本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监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监督全县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监督不动产登记档案、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的管理基础平台,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编制实施建设用地供地计划。负责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交易机构,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关规范,并监督实施。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本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

(五)三旧改造办。统筹推进全县“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有关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工作进行审核、管理。指导督促各地落实“三旧”改造工作任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做好“三旧”改造项目动态管理工作。组织“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查报批。组织“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用地审核、报批,负责编制“三旧”改造项目供地方案及报批工作。承担县“三旧”改造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建设规划管理股。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核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后的规划核实工作。拟订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文件。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各项相关规划。

(七)规划和资源保护股。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并监督实施,出具拟供应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认定。承担报上级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全县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地质矿管股。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工作,配合建设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承担地质、海洋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和公报。参与地质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负责重要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釆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初审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指导监督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九)海洋管理股。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相关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

(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股。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维修测绘标志。

(十一)生态修复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湿地生态修复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开展林业碳汇工作。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二)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审批、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基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配合做好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的调整相关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管理全县国家级和省级重要湿地,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相关工作。

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国有林场改革等工作。拟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林业植物检疫任务,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调查和资源库建设,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的调剂、储备工作,监督检查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森林城市、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执法监察股(惠来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组织实施县域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镇(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反自然资源及林业资源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许可等规定的违法行为。配合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下级自然资源部门动态巡查工作。承担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协助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配合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受理、交办、转送自然资源信访事项。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

资源部门交办的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自然资源信访事项。督促检查自然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下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全县设置13个自然资源管理所,正股级,为惠来县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惠来县自然资源局xx自然资源管理所。

负责指定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切实保护耕地。协助做好“三旧”改造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协助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区域内海域使用与管理监督工作,协助区域内海洋经济工作。协助做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修复工作。协助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和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协助做好县政府和县局下达的征收、征用土地等工作。承办镇(场)建设用地和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协助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监督区域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参与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做好海洋、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协助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自然资源信访工作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监测任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上报。协助上级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3名,副股级领导职数8名(含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名)。

暂保留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惠城等13个基层自然资源管理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惠城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

靖海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领导职数2名;

仙庵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领导职数2名;

周田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领导职数2名;

前詹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领导职数2名;

神泉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领导职数2名;

东陇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领导职数2名;

华湖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领导职数2名;

隆江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领导职数2名;

葵潭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领导职数2名;

鳌江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领导职数2名;

东港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领导职数2名;

岐石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惠来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机构职能调整事项,按中央与省有关改革部署和要求实施。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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