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平度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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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的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税发展战略,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组织收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八)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算审核、批复;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拟订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乡镇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