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医疗保障局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张湾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十堰市张湾区委、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张湾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十堰市张湾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机构信息
地区: 张湾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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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15:00-18:00);
电话: 0719-8529009
地址: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建设大道27号(装备工业园7楼)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张湾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十堰市张湾区委、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张湾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十堰市张湾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十堰市张湾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负责拟订全区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组织制定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实施办法,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制定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具体办法,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制定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关财务、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安全、宣传、信访、政务信息公开、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脱贫攻坚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负责拟订全区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负责执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医疗救助,承担省、市和区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负责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和风险预警工作,配合市医保局对全区医药机构开展稽核工作。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机关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十堰市张湾区委、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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