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三)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五)贯彻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健全全区医药服务价格执行监管制度和信息监测。
(六)拟订由区级负责管理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指导全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七)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指导和监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职能转变
划入的职责
1.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划入区医保局。
2.将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入区医保局。
3.将区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区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