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卫生健康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く长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22号)和《中共长沙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长沙县机构改革涉改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
机构信息
地区: 长沙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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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 (7月1日-9月30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电话: 0731-84011448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く长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22号)和《中共长沙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长沙县机构改革涉改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长编委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沙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筒称县卫生健康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及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省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卫生健康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高,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 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负责全县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七)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展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全县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县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一)负责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全县保健工作。

(十二)制定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县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采血机构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星沙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镇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加快现代化医院建设与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办医,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落实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与县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政策制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备案登记及公共服务日常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完成上级涉及相关工作的绩效考核事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牵头专项整治;牵头突发事件处置;协调上级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与县行政执法局协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配合和督促县行政执法局完成上级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绩效考核事项。县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行政处罚权(含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仅包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完成上级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绩效考核事项。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安全、保密、信访、政务信息、重要文稿起草、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新闻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理论教育、文化建设活动,牵头抓好本系统意识形态和文明创建工作。

(二)人事科。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本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划信息科。承担健康星沙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县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负责本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公立医疗机构设备的配置管理工作。

(四)财务科。承担本系统各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全县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五)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机关行政审批和政务公开工作,拟订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的办事流程,办理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审批、注册和备案事项,负责窗口审批事项的执行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科。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探索现代医院管理模式。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对全县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采购进行指导和管理。

(七)医政医管科。拟订全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负责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全县保健工作。

(八)中医药管理科。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等工作。拟订全县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全科(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组织开展国(境)外培训和智力引进工作。

(九)公共卫生科(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全县血吸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国

家、省、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县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殖技术服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工作。

(十)综合监督科(职业健康科)。承担全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协助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镇(街道)卫生健康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和综治维稳等工作。

(十一)人口ロ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老龄健康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完善生育政策建议,实施国家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县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爱国卫生科。负责全县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督导及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推荐工作,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指导开展群众性爱(可疑)国卫生运动。拟订全县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规划并组织实施,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含用于计生协会工作的编制2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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