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修复申请书

表格

| 04-12 | 发布者:

信用修复申请书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住  所(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

 

登记/发证机关

 

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

□经营异常名录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    

行政处罚信息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决定

文书号

 

决定

日期

 

申请

事实

和理由

    

 

 

 

 

 

 

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月    日


«本页面属于事项说明,无需打印提交

一、填表须知

1.信用修复申请书仅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时使用。

2.申请人对信用修复申请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信用修复申请书所有内容均为必填项,其中,“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为可选项,可视情况单选或者多选。

4.“申请事实和理由”应当详细说明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情况,如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5.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签字即可。

二、信用修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

2.守信承诺书(当事人守信承诺书还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复印件请同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三、佐证材料的说明

失信情形

申请信用修复的事实理由

佐证材料说明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已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补报年份的年度报告书或者补报并公示年报信息页面的截图件

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已履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公示义务

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信息公示的网页截图,体现信息公示内容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者审计报告)、税审证明或纳税证明,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等。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已更正了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企业更正公示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更正后信息公示的网页截图、体现更正信息公示内容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者审计报告)、税审证明或纳税证明、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等。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已依法办理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办理变更的企业还需提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了联系

通过原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企业还需提供:已重新取得联系的相关证明,包括:租赁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详细说明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情况

请与业务科室联系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

请与业务科室联系

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

请与业务科室联系

相关标签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