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定日县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定日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定日县人...
机构信息
地区: 定日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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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电话: 18808927424
地址: 定日县协格尔南路4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定日县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定日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定日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工程中坚持和加强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文化和旅游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旅游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负责指导监督。研究拟订全县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配合四日游发展局推进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协调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3、组织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旅游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全时旅游发展。

4、统筹推进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统筹旅游产业发展的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推动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编制旅游招商引资项目目录,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

5、指导、推进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6、统筹规划旅游产业建设,组织实施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实施“旅游+”战略,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7、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旅游市场发展,对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旅游市场。

8、负责旅游市场执法和旅游投诉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县域旅游市场重大案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9、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0、拟订旅游行业教育培训规划。研究拟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旅游教育、培训机构和旅游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11、研究拟订文化文物工作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12、统筹规划文化文物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文物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文物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13、指导、管理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

14、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15、指导、推进文化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16、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17、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18、指导、协调、规划文化产业,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19、指导文化文物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文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市场。

20、监督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和文物执法,督察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21、指导、管理、承担文化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22、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3、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配合宣传、财政等部门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24、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开展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住建、财政等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5、指导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申报自治区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26、指导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承担协调博物馆间交流与协作工作。

27、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人员编制为4名,其中行政编制3名,机关其他编制1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3名。

第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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