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8年12月,经中编办批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局级)。12月29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
机构信息
地区: 北京 > 西城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网址: 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 周一、二、四9:00-11:30,13:00-16:30;周三、五9:00-11:30
电话: 010-88331866,010-88331793(药品受理) 010-88331776(医疗器械受理)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1层 邮政编码:100053
详细介绍

2018年12月,经中编办批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局级)。12月29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负责国家药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制证和送达工作,受中保委委托,负责特殊食品的受理、制证和送达工作,同时承担相应事项的进度查询和收费等职能。

国家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事项的受理服务和审批结果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工作。

受理和转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事项受理和投诉举报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报送工作。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大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督办,监督办理结果反馈。

参与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事项和投诉举报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负责投诉举报新型、共性问题的筛查和分析,提出相关安全监管建议。承担国家局执法办案、整治行动的投诉举报案源信息报送工作。

承担国家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大厅的运行管理工作。参与国家局行政事项受理、审批网络系统的运行管理。承担国家局行政事项收费工作。

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国家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受理服务工作。

指导协调省级药品监管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及投诉举报工作。

开展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事项受理及投诉举报工作有关的国际(地区)交流与合作。

承办国家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分专业设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受理窗口和统一送达窗口。大厅设有取号登记区、申请人等候区、信息查询区、资料展示区、屏幕显示区、咨询服务台、业务办公室、资料室、监控室等功能区域。

申请人在办理业务申请前,请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子网站详细阅读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服务指南,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并将申请资料邮寄或当场递交到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对于邮寄的申请资料,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受理、不受理或补正材料),同时将审查决定邮寄给申请人;对于现场提交的资料,现场做出审查决定,并将审查决定现场交给申请人;对于现场递交的疑难项目,签收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同时将审查决定邮寄给申请人。对于确定受理并需缴费的项目,缴费通知书与受理通知书一并寄送,申请人可按照缴费通知书上的说明进行缴费。对缴费事项如有疑问可拨打缴费咨询电话010-88331734(药品行政许可事项缴费咨询)、010-88331735(医疗器械行政许可事项缴费咨询)。

申请人提交的许可事项申请表需是由相应填报软件或申报系统导出并填写,并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提交电子报盘;没有相应填报软件的直接填写word文档格式申请表。相应填报软件或word文档格式申请表可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版块的"在线服务"中下载。

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版块"综合查询"进行查询。

与受理、制证或送达业务相关的问题,请尽量通过现场、邮件或电话方式沟通,以便按程序及时处理。

申请人在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办理所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或批准文件的领取事项时,申请人委托的具体办事人员须提交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对委托具体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具体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委托书具体格式详见公告栏《关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和批件领取提交委托书的公告》(第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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