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
机构信息
地区: 梁园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网址: 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 (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冬季 8:00-12:00,14:30-17:30 ;
电话: 0370-2799001
地址: 商丘市梁园区长江路东段259号
详细介绍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规范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全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拟订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指导商丘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市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市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全市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交易运营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六)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九)承担商丘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商丘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商丘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商丘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商丘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商丘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商丘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商丘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商丘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商丘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商丘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商丘海关通报,由商丘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商丘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商丘市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商丘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十二)另根据商编〔2020〕34号文件调整职责如下。

整合市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反垄断、商务等领域执法职责,以市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设执法队伍,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市级承担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由内设执法机构承担,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对外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活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对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职能,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跨区域重大违法案件,并可按程序调用县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将具体案件指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直接管辖由县级管辖的案件;发现县级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运行、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保密、机要、档案、信访、平安建设、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安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安全工作;负责承办综合性会议;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新闻宣传科)。承担协调推进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综合分析和市场环境评价;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分析处置工作。

(三)法规科。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实施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运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及信用修复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抽查的协调工作。

(五)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六)反垄断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市内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开展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全市网络市场行政执法;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八)市场规范管理科。拟订全市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九)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全市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全市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质量激励制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全市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商丘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协调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拟订推进全市食品安全战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承担商丘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权限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四)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和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运用,统筹协调全系统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十八)计量科。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统筹规划全市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承担全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市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市级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九)标准化科。拟订全市标准化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地方标准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二十)认证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范认证认可活动;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相关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一)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推进全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发展工作;协助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二)知识产权促进科。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区域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知识产权运营、审查评议和军民融合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和转化运用的政策措施;承担全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与监管工作;指导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

(二十三)知识产权保护科。拟订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全市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及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

(二十四)非公经济促进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科)。贯彻落实全市非公经济发展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发展,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名录;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二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全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责全市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评价工作。

(二十六)药品监督管理科。分析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拟订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权限承担零售环节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分析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化妆品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依职责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分析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环节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依职责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九)药化械安全抽检监测科(药化械不良反应监测科)。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和指导不合格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指导协调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处置工作。

(三十)科技和财务科(审计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基层规范化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十一)人事科(合作交流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十二)执法监督办公室。拟订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等;负责案件信息综合统计管理工作。

(三十三)价格执法督查科。拟订全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价格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负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行使的价格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价格收费违法案件。

(三十四)药化械执法督查科。拟订全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化械)稽查执法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药化械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负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行使的药化械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药化械违法案件。

(三十五)执法稽查科。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行使的市场监管方面(不含价格和药化械)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相关跨区域或重大违法案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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