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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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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医保经办业务,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办法,完善动态调整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和待遇调整,实施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组织制定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按照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政策要求,承担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贯彻执行情况。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统计机制、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兰州市“五险合一”信息系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维护,市医保局继续依托该平台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相关工作,征缴、制卡等医保方面的职责仍由市人社局承担,待省上有明确规定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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