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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4号楼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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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县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监督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根据省下达四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控制指标,负责制定全市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检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市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协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协调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温室气体减排、环境应急等监测和预测预警、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等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级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一)组织协调开展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制度,督导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转办案件的办理。根据授权,对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央及省对全市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的政策措施。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职责,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安全。
办公地点: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4号楼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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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民安大厦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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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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