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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性质:行政;规格:正科级;加挂的牌子: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股。
安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安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归口县委统战部领导,仍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加强意识形态宗教领域监管工作,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组织指导有关民族庆典活动,组织、承办、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镇(街道)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能;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培养、培训爱国爱教人才,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爱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上级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县民宗局人员编制6人,列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职数2名,其中办公室,设主任或办事员1名;民族宗教事务股,设股长或办事员1名。机关工勤人员1名。
安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安龙县民族宗教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5名(管理岗位5名),列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领导职务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机构股级职务职数2名。
安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宗教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为全县民族宗教事业工作提供辅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