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及统计报表制度,组织指导全县各镇(办)、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第二条 搜集、整理、提供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估、预测和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第三条 统一核算、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第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组织实施各项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镇(办)、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审查各镇(办)、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管理全县统计报表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协调和管理全县范围内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第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的统计改革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依法协助管理安龙县乡镇统计管理办公室、各镇(办)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职称的资格考试工作。
第八条 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承担农业、人口、经济等大型普查工作。
第十一条 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和“放管服”改革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等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州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龙县统计局综合股负责重要统计数据发布和有关统计咨询工作;开展以县为单位全面小康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全县生产总值核算;组织全县投入产出调查,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