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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结合全县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公安工作方案和措施,领导、监督、检查全县的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向所辖部门传达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三)组织领导承担当地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协调或直接指挥处置重大治安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
(四)领导、监督和承担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组织领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地居留、旅行等有关管理工作。
(六)组织领导全县公安机关消防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落实《消防法》规定的各项措施。
(七)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领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领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一)领导、监督或承办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国家赔偿工作以及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到当地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来宾,省主要领导以及当地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和大型社会政治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组织、领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禁贩、禁吸、禁种、禁制毒品工作,承担当地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研究制定加强全县公安装备科技、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五)研究制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方案和措施;指导、监督所辖部门的警务保障标准和制度落实工作。
(十六)按规定的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研究制定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等方案和具体措施;按规定的权限管理机关编制、警衔和干部人事等工作。
(十八)研究制定全县公安机关队伍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抓好落实,组织指导督察工作查处督办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以及森林刑事、治安案件的查破工作。
(二十)承办各级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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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重要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及领导政务活动的有关工作;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负责公安统计、机要管理工作;起草、审核重要文件和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