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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州制定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调研以及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结合部门职责,做好乡村振兴、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放管服”等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九)制定市级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州医疗保障厅(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责调整。
1.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政管理以外的职责,市发改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划入市医保局。
2.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医保局。
(十二)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三)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咨询电话:0859-3389322 0859-3389228 投诉电话:0859-3389168 政务服务热线:0851-12345
办公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广场原会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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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咨询电话:0859-3646685(局办公室)黔西南州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电话:0859-323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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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兴义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股主要职责:组织执行省、州制定的医疗保障筹资、待遇和审核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和医保扶贫政策,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执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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