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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P2P平台系列研究报告(新金融研究院)

2017年中国P2P平台系列研究报告(新金融研究院)(范文下载)

发布者:小代时间:11-08

分类:资料下载 > 工商服务 > >

相关资质:特许金融分析师

发布机构:佛山市商权咨询顾问服务有限公司

内容摘要

一 、P2P平台的区域特征

1.P2P平台集中在少数几个省份

根据外滩征信的统计,截至2016年4月底,广东、山东、北京、上海、浙江5省市的平台数量最多,分别为871家、581家、463家、454家和426 家,5省市平台数量之和占到了全国平台总数4411家的63.3%。目前全国31个省市均有P2P平台注册,但青海、西藏等多个省市只有个位数的P2P平台。虽然在传统金融领域,金融机构的分布也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但P2P网络借贷的地域分布的不平衡,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根据银监会发放的“金融许可证”统计,截至2016年2月底,广东、山东、北京、上海和浙江5省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量为4.85万家,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22.5万家的 21.6%,集中度低于P2P平台的集中度。

中国P2P平台系列分析报告

2.P2P平台跨区域经营特征明显

P2P平台分布的高度集聚特征,可能跟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有关。作为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的经营天然没有区域壁垒。一个P2P平台无论注册在什么地区,都可以便捷地在其他地区开展业务。以总部位于上海的某P2P平台为例,虽然该平台总部位于上海,但其经营业务却遍布全国,借款人和出借人遍布全国内地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其中,在借款人地区分布上,占比最高的5个省份合计占比为45.1%,而出借人占比最高的5个省份的合计占比为59.7%。作为上海的平台,上海借款人占比仅为4.9%,上海地区的出借人占比则高达34.5%,这既说明P2P网络借贷具有高度的跨区域特征,同时也说明投资者可能还是更信任本地的平台。

中国P2P平台系列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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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P2P平台的招聘信息,我们也可以看出P2P平台明显的跨区域经营的特征。以主要招聘网站为数据来源,我们整理了P2P平台的招聘信息,共计整理了1563家平台的信息。在这1563家平台当中,有跨省招聘职位的平台占到19.4%,即至少有五分之一的平台跨省设立了分子公司、线下网点等分支构。不同地区的数据也显示,总部位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平台在其他省份有招聘岗位的比例更高,而山东和重庆的P2P平台,则相对更少有跨区域经营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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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地区P2P平台“跑路” 比例不同

P2P网络借贷在快速发展,发挥传统金融信贷补充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大量问题。很多起初合法经营的P2P平台,由于风控意识和手段不足原因,最终出现经营不善,以至破产倒闭,另一些P2P平台则本来就抱着违法的目的,存在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最终东窗事发。在纳入我们统计的4411家平台当中,就有1101家平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出现问题,问题平台比例高达25.0%。据黄益平等人(2015)的研究,问题平台呈现一些规律性的特征,例如:信息缺失严重、建立时间短、业务种类少等出现风险和问题的比例相对更高。在这里,我们主要总结一下不同地区问题平台的一些特征。从图5中可以看出,不同地区问题平台不仅数量差异很大,问题平台在全部平台中的比例也有较大差异,例如山东、安徽、河北等省份,问题平台占比达到约三分之一,而北京、重庆等地,问题平台比例则相对较低,约在15%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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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地区P2P平台的注册资本金规模差异很大

不同地区P2P平台的平均注册资本,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地区不仅P2P平台数量差异非常大,P2P平台的注册资本差异也很大。广东、上海、江苏、湖北等地的P2P平台的平均注册资本超过7000万元,而山东、河北、四川等地的平台,平均注册资本才徘徊在3000万元左右,甚至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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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年末银监会等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监管部门并不准备对P2P平台设置基本的注册资本金门槛作为事前准入监管手段,而准备主要以事中和事后监管为主 。但黄益平等(2015)一些学者仍认为对于P2P这种行业,还是以设有基本的门槛为好。根据他们的研究,3000万注册本金是个分水岭,P2P平台出现“跑路”等问题的概率大为不同,3000万以下平台出问题概率明显较大,但超过这个数额平台出问题的概率没有明显差异。而在2015年年初,我们针对P2P平台高管为主的调研中,有 41%的高管认为注册资本金门槛应该设置在3000万元或以上。

因此,我们以3000万元为基本门槛进行分析,发现不同地区达到这个门槛的平台比例差异很大。如图7所示,在纳入分析的16个平台数量超过50家的省份当中,只有北京和上海等少数地区的平台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平台数量占比较高,其他大部分地区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平台数量占比基本上都在50%以下。特别是山东地区,作为P2P平台大省,注册资本金超过3000万元的平台仅占26%。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统计的仅仅是“注册资本金”,而作为一种“准金融”机构,P2P平台的考核,应该以实缴资本为准,若如此,一些地区将有更高比例的P2P平台不能达到上述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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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同地区P2P平台股东数量差异不大

根据有统计数据的4378家P2P平台的统计,P2P平台的股东数量普遍较少,每家平台平均只有2.61个股东,其中个人股东平均为2.05个,而企业股东则平均为0.55个。85.6%P2P平台的股东个数少于3个。较少股东数量和单一股东结构表明了P2P行业的创业型特征。从分地区来看,不同地区的P2P平台股东个数差异不算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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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述P2P平台的股东主要以个人为主一样,P2P平台的第一大股东也以个人为主,在有数据统计的4378家平台当中,第一大股东为个人的平台数量占比为88%。分析P2P平台的这一股东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P2P网络借贷行业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平台“跑路”现象频发。根据我们的统计,第一股东为企业的,问题平台的比例为11.8%,第一股东为个人的,问题平台的比例则高达26.7%,即第一股东为个人的,更容易出现“跑路”等问题,这也符合我们的直觉。那么就本文主要研究对象——地区P2P特征来看,不同地区P2P平台第一大股东为个人的平台数量占比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山东的579家平台当中,有569家第一大股东为个人,比例高达98%。而广东、北京和上海等P2P平台集聚大省当中, 第一股东为个人的平台数量占比则在80%上下。另一个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市,该地区第一股东为个人的P2P平台数量占比为75%,显著低于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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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一股东股权占比而言,全国P2P平台第一股东平均股权占比为77.2%,呈现股权相对集中的创业型模式。大部分地区的P2P平台第一股东股权平均占比维持在70%-80%之间(图 10)。但也有少数地区比较例外,例如山东、安徽、河南三地的股权集中度就相对较高,第一股东平均股权占比超过了85%;重庆等地的P2P平台的股权集中度则相对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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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同地区P2P平台开展对外投资的积极性不同

根据工商登记的关联查询,我们可以看到P2P平台对外开展投资的情况。在我们统计的4411家P2P平台当中,至少有753家平台有对外投资的记录,占比17.1%。但分地区的统计则显示,不同地区P2P平台开展对外投资的积极性不同(图 11)。北京、上海、重庆的平台当中,约有四分之一有开展对外投资的记录,而山东等地开展对外投资的平台占比则只有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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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将对外关联的定义进一步放宽为“企业对外投资、法人对外投资或者法人对外任职的企业”,那么P2P平台存在关联企业的比例会更高。在4411家平台当中,存在这种定义的关联企业的有3260家,比例高达73.9%。分地区来看,有些地区存在关联企业的平台比例超过了80%,如北京、上海、重庆等地,而有些省份比例则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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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有部分监管手段的分析

1.不同地区对P2P的监管认知不同

在中国,P2P网络借贷虽然已有近10年的历史,但其真正兴起还是最近两三年的事情。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虽然目前都在从事P2P网络借贷,但不同平台的行业出身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例如有些平台以前可能是从事计算机或互联网业务的,有些平台以前可能是从事商务咨询的,但现在却都在从事P2P网络借贷。并且,虽然更严格地说,P2P平台从事的业务属于金融信息服务行业,但不同地区对该行业的注册限制存在很大不同,因此,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地区P2P平台的工商注册类型等,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发。图13是全国P2P平台的注册行业类型。在有数据统计的3932家平台当中,有约一半平台注册登记的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金融业为注册行业类型的P2P平台比例只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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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阅读央行等十部委的《指导意见》和银监会等部委的《监管办法》,监管部门一直在非常谨慎地避免将P2P网络借贷行业定义为“金融业”,而以“民间借贷”、“直接借贷”等来概括其行业属性,因此一些地区的工商部门即便是允许其行业注册类型为“金融业”,也一般限定于“金融信息服务”,并特别标注不允许经营其他普通金融业务。因此通过对比不同地区对P2P平台注册类型和公司名称关键词的使用,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地区对P2P行业的不同态度。

分地区来看,如图14所示,不同地区P2P平台被允许注册为金融业(金融信息服务)的比例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上海有45.7%的平台被允许注册为金融信息服务,广东省的这一比例则为36.4%,都远高于其他地区。而图14也显示不同地区金融信息关键词占比也差异很大,上海近80%的企业公司名称或行业属性中,都包含了相关关键词,而山东、北京、河北等地对相关关键词的限制就非常严格。天津市的40家P2P平台,没有1家被允许在公司名称和行业描述上,使用“金融”或“金融信息”关键词。总体而言,金融信息关键词的比例一般都高于金融业注册比例。不同地区P2P平台的行业注册名分不同,反映出不同地区P2P平台的行业来源和监管政策,存在很大的差异。不过,2016年初,部分之前对“金融信息”、“互联网金融”等关键词放得比较松的地区,已全面暂停相关关键词的工商登记。

图14:不同地区P2P平台金融业注册占比和金融关键词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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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地税务部门进行税收负面记录的积极性不同

税务部门的负面记录也可以提供P2P平台的经营风险的信息。统计发现,在4411家平台当中,有税收负面记录的平台数达到498家,占比为11.3%。交叉对比问题平台和税收负面记录的统计,可以发现,有税收负面记录的平台中,问题平台的比例为38.8%,没有税收负面记录的平台,问题平台比例为23.2%。

尽管相对比较粗糙,仍然可将税收负面记录作为检测问题平台的预警指标之一。通过地区间的统计比较,我们发现各地税务部门标注负面记录的力度差异很大(图15)。山东、上海等地有税收负面记录的平台超过130家,广东超过了80家,其他省份则相对较少,很多地区虽然平台总数和问题平台都不算少,但却没有任何税收负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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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政府对P2P等互联网金融态度“冰火两重天”

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一个鲜明特征就是收益本地化、风险外部化,因此其发展与地方政府面对的激励是相容的。根据整理的数据,在省级政府层面,自2014年有三个省政府(北京、上海和江苏)在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互联网金融之后,2015年有15个省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互联网金融,且基调除广东和重庆为“规范”外,基本上为“促进”。多个省份还专门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文件。不过,随着互联网金融问题频发,各地政府纷纷收紧政策。在2016年的31个省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有12个省份提及互联网金融,其中一半用词改为“规范”、“稳妥”等。2015年12月至今,全国多个省市下发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文件,或采取了针对性举措。其中,北京、上海等地干脆直接叫停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登记。此外,广东、重庆、安徽等地也出台了针对性较强的政策文件,列出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严禁互联网金融自设资金池、非法集资、捆绑销售、不实宣传等行为。

但也有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继续持鼓励态度。2015年12月,陕西省政府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在该省产业发展母基金下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互联网金融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为企业提供房租补助、人才引进、专项奖励等补贴。2016年1月,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和使用“互联网金融”字样。该《意见》还提及,由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内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4.区域行业协会自律管理难有威力

在监管部门监管滞后的情况下,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被寄予厚望,一些人希望其能规范P2P行业的发展。2015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监管办法》中,也在信息披露等处,肯定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性。近期,各地区相继成立了一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行业协会,这些协会在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为全行业树立了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并强化了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例如,2015年8月,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仪式上,就出台了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指引;2016年2月,在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牵头下,北京地区的P2P平台,联合成立了合规风控联盟,发布了七条自律宣言。

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对P2P的规范发展在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由于发起方等的不同,不同地区的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分为政府推动型行业协会和市场内生性行业协会,这两种行业协会,也都存在各自的不足,如前者容易沦落为P2P平台背书增信的工具,后者则威望不足,缺少影响会员单位的必要手段,往往只有自律公约立约时的宣言,而无违约时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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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CP备案可以作为一个粗糙的预警指标

P2P网络借贷属于借贷金融业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融合,因此除了接受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等机构的业务监管外,根据《监管办法》,P2P平台还应向通信主管部门工业与信息化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然而,根据工信部备案查询网站上的数据,在全国4411家平台当中,备案的平台为2001家,占比45.4% 。而且,简单统计可知,备案平台,出现问题的比例为21.9%,而没有备案的平台,出现问题的比例则为27.5%,虽然ICP备案不能完全杜绝风险,但确实可以作为一个粗糙的预警指标。

分地区来看,可以发现不同地区的P2P平台履行ICP备案手续的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北京、上海等地有超过60%的P2P平台,进行了ICP备案,而江苏、河北、陕西等省份,备案的P2P平台只有30%多,P2P平台集聚大省山东省,P2P平台进行ICP备案的比例更低,只有2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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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入正式司法程序的平台仍属少数

在行政监管不足以及从业者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很多P2P平台出现问题后只能留给司法部门来处理。在我们统计的4411家平台中,就有1101家平台出现各种问题。然而在法院系统中,被标注“失信”的平台数量只有寥寥几十个。一些地区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平台出现跑路等问题,但有失信记录的平台数量则普遍较少,最多的浙江省只有8家平台有“失信”记录,很多省份甚至完全没有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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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公示系统显示,有法院公告、裁判文书或执行公告记录的P2P平台数量也非常有限,全国只有327家平台有法院的司法记录,说明有正式司法程序的平台仍属少数。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司法记录并不仅限于P2P出问题之后的司法程序,正常平台与欠款人的司法程序也统计在内。对比有司法记录和没有司法记录的平台出问题的概率,可以发现有司法记录的平台,出问题的比例稍微高一些。 具体而言,有司法记录的平台,出问题的概率为31.5%;而没有司法记录的平台,出问题的概率为24.4%。分地区司法记录显示,P2P平台高度集聚的地区,如广东、北京和上海等,有更多的P2P平台司法记录,但司法记录占全部平台的比例而言,这几个P2P平台集聚的地区,司法记录比例并不高,反而是四川、湖南、陕西等地比例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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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2P平台区域风险诊断

综合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对于高风险的P2P网络借贷,常规的行政管理措施还远远不够。受限于不同地区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意识和P2P平台跨地区经营的特性,使其能轻易摆脱一省一地的监管。通过以上的数据比较,我们看出P2P平台风险隐蔽性强的特性又使得单一部门、单一区域难以察觉, 所以必须有跨越这些行政障碍的手段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此外,另一个突出的矛盾在于,目前行政管理还处于事后处理的阶段,无法应对P2P平台跑路等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亟需切实有效的事前、事中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为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利用外滩征信针对国内P2P平台开发的一款风险评估体系,对不同地区的风险特征进行量化分析。

1.外滩征信P2P平台风险预警评分

外滩征信P2P平台风险预警评分(Bund Credit P2P Platform Risk Score)是外滩征信针对国内P2P平台开发的风险评估体系。该评分通过对多维度大数据特征的规律性研究,建立起科学的统计分析模型,并在完备的模型开发方法论框架下严格开展校验, 使得评分结果更科学有效地反映当前国内P2P平台的风险特征,更准确地反映了国内P2P平台的风险水平。

外滩征信P2P平台风险预警评分用于预测P2P平台是否存在风险状况的可能性(如提现困难,无法正常运营,跑路等),也适用于对一家P2P平台的风险状况进行迅速判断,结合其它信息,该评分能辅助优化地方P2P平台监管决策,做到有的放矢,合理分配有限的监管资源与精力,全面提升监管效率与监管效果。

评分按出现问题平台的可能性由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健康,在全体P2P平台中占35%,出现问题平台的可能性为10%,建议常规审查;低风险,在全体P2P平台中占20%,出现问题平台的可能性为26%,定期审查;中风险,在全体P2P平台中占20%,出现问题平台的可能性为45%,建议重点审查;高风险,在全体P2P平台中占20%,出现问题平台的可能性为61%,全面审查;极高风险,在全体P2P平台中占5%,出现问题平台的可能性为77%,建议优先全面审查。

中国P2P平台系列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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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该评分的主要因素包括工商注册(如注册资本、股东类型、工商变更)、企业关联(如对外投资、关联企业表现)、公共记录(如负面信息、企业招聘、企业新闻)、地区特征和司法记录等。当一家 P2P 平台存在风险时,该评分还将列出评分P2P平台主要风险指标以便监管部门快速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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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地区风险评分表现及分布

将全国P2P平台统一用外滩征信P2P平台风险预警评分后,按地区取评分平均值,可将不同地区划分为四个风险区:高风险区、中风险区、低风险区和健康区,被划分在高风险区和中风险区的地区, 应加大对当地P2P平台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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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以山东、江苏、上海、北京为例,上述地区下的P2P平台风险预警评分分布见下图。可以看出,山东和江苏评分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的P2P平台占当地所有P2P平台的55%和32%,P2P平台稳定性较低;而上海和北京评分为“健康”的P2P平台均占六成以上,P2P平台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较高。

建议各地区可优先排查其下评分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的P2P平台,并建立长期监管反馈机制,持续关注 P2P 平台评分的变化,形成对新增高风险平台及已整改平台的整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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