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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水务局
毕节市水务局办公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大道3号
通信地址:毕节市水务局509房间;
主要负责人:覃堃
办公室主任:刘亮
邮编:551700
办公室电话:0857-8223053;
传真号码:0857-8221443;
电子邮箱:bjsslj@126.com;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毕节市水务局办事事项列表
1、水土流失危害事实鉴定
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审定
3、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4、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
5、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6、对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7、水利建设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
9、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及水库降等、报废审核
10、大坝竣工验收
11、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12、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13、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4、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15、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16、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17、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18、对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19、对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20、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未按要求做好用水统计工作的处罚
21、对供水单位管网漏损率不符合国家标准、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22、对擅自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处罚
23、对未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处罚
24、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处罚
2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26、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或者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27、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2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9、对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30、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的处罚
3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32、对未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的处罚
33、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34、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3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6、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37、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38、对《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9、对违反《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40、对违反《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
41、对违反《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42、对违反《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43、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44、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45、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46、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47、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48、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49、对《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0、对侵占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处罚
51、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52、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53、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54、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55、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行为的处罚
56、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给予处罚
57、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58、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59、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60、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61、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62、对擅自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63、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64、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65、对《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6、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汇交虚假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
67、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水文测验设施、观测场地、观测标志、专用道路、供电线路、仪器设备、测船码头、观测井、传输水文信息的通信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的处罚
68、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69、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给予处罚
70、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71、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72、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73、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7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75、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76、对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7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78、对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79、强行拆除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设施建设
80、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经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代履行
81、强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82、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8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84、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85、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强行拆除
86、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87、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代为恢复
88、对违反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
89、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履行
90、强制拆除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
91、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92、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履行
93、对违反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94、权限内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实施监督检查
95、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96、河道管理范围类建设项目及采砂活动监督检查
97、权限内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98、权限内在建水库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审批
99、水土保持检查
100、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01、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102、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03、水资源费征收
104、污水处理费征收
10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06、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107、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08、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09、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10、取水许可
111、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12、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113、河道采砂许可
11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16、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11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18、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119、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120、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