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的环境政务服务现在已经整合到了 贵州政务服务网 的毕节站点,你可以在这里完成大部分环保业务的在线申报、查询和办理。
如何访问和使用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办事大厅:
打开贵州政务服务网毕节站点:
https://zwfw.guizhou.gov.cn/?areacode=520500
找到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服务入口:
查看和办理业务:
在线申请:
你可以在网上办理大厅办理哪些常见环保业务?
重要提示和注意事项: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联系方式(供参考,办理具体业务请以网上办事指南中的电话为准):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负责人:杨劲
办公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碧阳1号(原洪南酒店)。
通信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碧阳1号(原洪南酒店)。
联系电话:0857-8226613,传真:0857-8226693,邮箱:gzbjhb@163.com,邮编:551700。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生态环境投诉举报方式:
1.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http://jubao.mee.gov.cn/netreport/netreport/index?dt_dapp=1
2.微信(关注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
3.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4.来信或来访渠道:群众可随时通过信函或正常来访向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反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来信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碧阳1号(原洪南酒店)。来访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520-1(北安置小区)1106号办公室
干部作风监督电话:0857-8223306。
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电话:0857-8330036。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网址:https://www.bijie.gov.cn/bm/bjssthjj/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办事事项列表
1、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应急预案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备案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6、对排污单位未按照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牌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排污口标志牌的处罚
7、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对违反《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处罚
9、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1、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2、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3、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4、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5、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6、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7、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8、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9、对《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0、对《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1、对《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2、对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罚
23、对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处罚
24、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定行为的处罚
27、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8、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9、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31、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4、对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5、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3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8、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39、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处罚
4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1、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4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3、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4、对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罚
4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6、对拒绝、阻扰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7、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处罚
48、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处罚
4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
50、对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51、违反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后,行政机关复查时仍实施违法行为的被按日连续处罚
52、权限内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53、权限内对《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4、对《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5、权限内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6、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57、权限内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58、权限内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9、对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处罚
60、对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四条 规定的处罚
61、对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处罚
62、对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六条 规定的处罚
63、对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的处罚
64、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5、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66、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67、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8、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
69、对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处罚
70、对违反《长江保护法》第88条规定的处罚
电话:0857-8226613,传真:0857-8226693,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57-833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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