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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办事大厅
办事大厅 基本信息 办理说明 办事机构 中介机构 专业顾问

毕节市的环境政务服务现在已经整合到了 ‌贵州政务服务网‌ 的毕节站点,你可以在这里完成大部分环保业务的在线申报、查询和办理。

如何访问和使用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办事大厅:

  1. 打开贵州政务服务网毕节站点:

    • 直接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areacode=520500
    • 或者搜索 ‌“贵州政务服务网”‌,进入官网后:
      • 在首页左上角的 ‌“省级”‌ 下拉菜单中,选择 ‌“毕节市”‌。
      • 或者在首页的 ‌“切换地区/部门”‌ 区域,选择 ‌“毕节市”‌。
  2. 找到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服务入口:

    • 在毕节市政务服务网首页,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找到生态环境局的服务:
      • 按部门查找:‌ 导航栏或页面主体部分找到 ‌“部门窗口”‌ 或 ‌“市级部门”‌,然后在列表中找到 ‌“市生态环境局”‌ 并点击进入。
      • 搜索框:‌ 在页面顶部的搜索框中,输入你想办理的‌具体事项名称‌(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或者直接输入关键词 ‌“生态环境”‌ 或 ‌“环保”‌ 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中找到对应的办理事项。
      • 主题分类:‌ 在首页可能会看到按主题分类的服务,如 ‌“环保绿化”‌ 或 ‌“设立变更”‌ (包含企业环保相关许可)等,点击进入相关主题查找所需服务。
  3. 查看和办理业务:

    • 进入市生态环境局的部门页面后,你会看到该部门提供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查找你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 列表通常会显示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
    • 点击事项名称‌,进入该事项的‌办事指南‌页面。
    • 仔细阅读办事指南:‌ 这是非常重要的步骤!指南里会详细说明:
      • 受理条件:‌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
      • 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清单、份数、格式要求,如电子版/扫描件)。
      • 办理流程:‌ 在线申请的具体步骤。
      • 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所需时间。
      • 咨询电话:‌ 遇到问题可以打哪个电话咨询。
      • 在线办理:‌ 页面会有一个醒目的 ‌“在线申请”‌ 或 ‌“立即办理”‌ 按钮(通常为红色或蓝色)。
  4. 在线申请:

    • 点击 ‌“在线申请”‌ 按钮。
    • 系统通常会提示你‌登录账号‌。如果你没有账号,需要先‌注册‌贵州政务服务网的‌个人账号‌或‌法人账号‌(根据办理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实名认证是必须的。
    • 登录后,根据网页提示,‌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表单信息‌。
    • 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或清晰照片,注意文件格式和大小限制)。
    • 仔细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你可以在网上办理大厅办理哪些常见环保业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
  • 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注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管理相关事项
  •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业务(核技术利用)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部分已纳入环评流程)
  • 各类环保相关的查询、咨询、投诉建议入口(可能会链接到相应平台)
  • 查看环保公示公告(环评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审批决定公告、验收公示、处罚信息等)

重要提示和注意事项:

  1. 实名认证:‌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办理,‌必须先完成贵州政务服务网的实名认证‌,否则无法在线提交申请。
  2. 仔细阅读指南:‌ 务必在申请前仔细阅读对应事项的 ‌“办事指南”‌,确保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格式正确。‌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是申请被退回最常见的原因。
  3. 材料格式:‌ 注意电子材料(PDF, JPG等)的格式要求和大小限制。
  4. 关注进度:‌ 提交申请后,登录账号,可以在 ‌“我的办件”‌ 或类似栏目中‌查询办理进度‌及工作人员反馈(如补正通知)。
  5. 咨询电话:‌ 如果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对办事指南有疑问,‌优先拨打指南中提供的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或窗口的咨询电话‌。这是最准确高效的咨询方式。
  6. 线下窗口:‌ 部分复杂事项或需要提交特殊材料的,可能需要线上线下结合办理。指南中通常会说明是否需要现场核验材料。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联系方式(供参考,办理具体业务请以网上办事指南中的电话为准):

  • 办公地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杜鹃路(原拥军路)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服务窗口电话:‌ 通常在政务服务网的部门页面或办事指南中会提供窗口联系电话(可能包含在指南里)。建议直接在办事指南中查找或拨打毕节市政府服务热线 ‌12345‌ 转接咨询。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负责人:杨劲

办公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碧阳1号(原洪南酒店)。

通信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碧阳1号(原洪南酒店)。

联系电话:0857-8226613,传真:0857-8226693,邮箱:gzbjhb@163.com,邮编:551700。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生态环境投诉举报方式:

1.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http://jubao.mee.gov.cn/netreport/netreport/index?dt_dapp=1

2.微信(关注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

3.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4.来信或来访渠道:群众可随时通过信函或正常来访向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反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来信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碧阳1号(原洪南酒店)。来访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520-1(北安置小区)1106号办公室

干部作风监督电话:0857-8223306。

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电话:0857-8330036。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网址:https://www.bijie.gov.cn/bm/bjssthjj/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办事事项列表
1、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应急预案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备案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6、对排污单位未按照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牌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排污口标志牌的处罚
7、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对违反《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处罚
9、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1、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2、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3、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4、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5、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6、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7、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8、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9、对《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0、对《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1、对《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2、对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罚
23、对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处罚
24、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定行为的处罚
27、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8、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9、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31、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4、对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5、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3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8、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39、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处罚
4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1、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4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3、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4、对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罚
4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6、对拒绝、阻扰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7、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处罚
48、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处罚
4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
50、对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51、违反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后,行政机关复查时仍实施违法行为的被按日连续处罚
52、权限内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53、权限内对《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4、对《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5、权限内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6、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57、权限内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58、权限内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9、对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处罚
60、对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四条 规定的处罚
61、对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处罚
62、对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六条 规定的处罚
63、对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的处罚
64、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5、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66、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67、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8、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
69、对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处罚
70、对违反《长江保护法》第88条规定的处罚

机构: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电话:0857-8226613,传真:0857-8226693,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57-8330036。

地址: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碧阳1号(原洪南酒店)。 邮编:551700。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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