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上办事大厅是该局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旨在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方便公众远程办理相关业务、查询信息、下载资料、咨询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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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上办事大厅是办理该局相关业务的重要线上渠道。最直接的方式是访问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查找“网上办事”或“政务服务”栏目入口。 通过该平台,你可以方便地了解信息、下载资料、在线办理部分业务并查询进度。使用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办事指南并按要求准备材料。
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单位负责人:孙小井 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碧阳1号(原洪南大酒店),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701室
通信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碧阳1号(原洪南大酒店)
联系电话:0857-8250406。
传真:0857-8253706。
邮 箱:bjszrzyhghj@163.com
邮政编码:551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事事项列表
1、抵押备案
2、采矿权抵押备案
3、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5、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6、勘查许可证补发
7、采矿许可证补办
8、不动产统一登记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0、抵押权转移登记(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转移登记)
11、抵押权注销登记(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注销)
12、地役权首次登记
13、地役权变更登记
14、地役权转移登记
15、预告登记设立
16、预告登记变更
17、预告登记转移
18、预告登记注销
19、更正登记依申请更正
20、换证与遗失补证登记(换证)
21、换证与遗失补证登记(遗失补证)
22、集体土地业务首次登记
23、集体土地业务变更登记
24、集体土地业务转移登记
25、集体土地业务注销登记
26、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7、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28、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29、抵押权首次登记
30、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的认定
3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3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3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3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9、抵押权注销登记
40、林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41、林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42、自留山、自留地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43、自留山、自留地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44、自留山、自留地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45、自留山、自留地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46、自留山、自留地的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47、自留山、自留地的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48、自留山、自留地的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9、自留山、自留地的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50、地役权注销登记
51、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52、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53、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54、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55、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6、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7、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58、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59、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60、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61、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62、林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63、林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64、林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65、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66、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67、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68、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69、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70、林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71、抵押权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72、抵押权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73、抵押权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
74、抵押权变更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75、抵押权变更登记(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76、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77、测绘作业证办理
78、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79、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的审查
80、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81、专业部门在我省级境内设置的测量标志备案
82、建设项目现场定位验线
83、规划区内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审核
84、对未取得测绘职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85、对未取得测绘职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86、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87、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88、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89、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90、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91、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92、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93、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94、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95、对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6、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97、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98、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99、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100、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处罚
101、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2、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3、对《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4、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105、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106、对《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7、对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8、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109、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的处罚
110、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11、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12、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的处罚
113、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14、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115、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116、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17、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18、对《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19、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120、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121、对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处罚
12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开发程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123、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2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125、对《测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26、对《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27、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28、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29、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30、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131、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132、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33、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134、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135、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136、对《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37、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38、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139、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40、对《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