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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规和规定,保障少数民族合法益。
(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 作等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参与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研究宗教理论和宗教工作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建议;拟订贯彻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并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督促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 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 谐;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爱社会主义、 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 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指导构建和谐宗教场所,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 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责调整。 1.将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权交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以上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权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除公安交通外)的由公安机关或国 家、省、市垂直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2.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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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本县宗教团体和少数民族事务的服务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受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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