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负责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区域调剂平衡机制,执行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负责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负责监督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九)负责执行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大数据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职责调整。将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审核、结算、监督、管理职责,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保障、审核、结算、监督、管理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划入区医保局。
(十三)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四)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 改革,更好保障全区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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