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
(四)拟订全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政策,组织研究全区行政区划调整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全区村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的审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区范围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的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区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特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区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依法对全区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三)完成特区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