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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工作法律法规。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全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规规章等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监督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动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国家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工作法律法规。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四)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区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各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各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根据授权对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林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二十六)开展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合作相关工作。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宣传、安全保密、督办督查、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产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公文审核、后勤服务等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本系统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政务信息、督办督查建议提案办理、目标绩效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大数据管理工作,承担网络安全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和自然资源领域涉外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部门预决算、内部审计、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备选项目。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二)人事教育股。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离退休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三)森林草原防火股。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编制森林和草原应急预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四)空间规划股。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标准、程序、方法、准则和资产核定办法,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做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系统和动态监管机制有关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相关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全区土地征收征用实施。指导全区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协调土地征收政策与移民安置政策、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承担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执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执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政策,督促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协调和监督承担报区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遥感监测数据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组织建设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和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共享应用。拟订全区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开展卫星遥感建设工作,统筹遥感影像应用。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贯彻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承担测绘项目备案工作。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开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限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贯彻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拟订统筹划定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政策和标准,建立全区节约集约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家空间管控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政策措施、规范和计划。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分析的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区性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主查。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按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
(五)林业利用股。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对应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承担全区林地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天然林资源保护和木材检查站、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林政专项执法检查。承担权限内征用、占用和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承担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造林实绩核查工作。监督管理公益林。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草原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石漠化防治规划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石漠化监测与评价工作。承担国家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灾害综合防治相关工作。编制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六)用途管制股。贯彻落实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办法,指导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工作,执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政策,督促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协调和监督承担报区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监督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建立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执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执行建设用地许可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区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指导监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农房、农垦、供销社用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政策,指导监督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市自然资源局和区政府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的权属调查、测绘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开展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成果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承担各类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共享和更新。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专用印章、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及登记代理人中介机构和人员。
(七)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管理股。承担区级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核审批登记工作,开展矿业权市场建设,统计分析并指导监督权限内矿业权审核审批登记等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油气矿业权属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开展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承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承担矿业权管理有关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执行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绿色开发利用方案。承担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指导监督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配合开展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矿业权数据管理。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提出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建议,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咨询电话:0858-8698110 投诉电话:0858-8695204,政务服务热线:0851-12345
办公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通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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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 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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