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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优化调整跨部门跨领域集中行政执法权范围的批复》(黔府函〔2022〕85 号)、《中共遵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深化综合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遵编办发〔2022〕230号)和《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委办公室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遵义市红花岗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区办发〔2022〕36号)精神,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履行职责、配备人员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规 划、年度计划、阶段性安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二)负责区域内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区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 和考核;负责组织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三)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含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镇燃气等)、住房和城乡建设(含园林绿化)、公积金管理、发展改革(含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业和能源(含经济和信息化、不含煤矿)、林业(不含森林公安)、水务、人防、科技、民政、医疗保障、统计、体育、商务等方面全部以及环境保护(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公安交管(侵占城市人行道、停车场通道、公共广场违法停放车辆)、市场监管(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方面部分,共17个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四)负责建立健全监管与执法协作配套制度,厘清职责边界,分领域分部门细化工作衔接机制;负责完善监管、执法、司法机关间的衔接机制,健全完善执法预警体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五)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事权制度化、规范化;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和举报;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答复、行政应诉、组织听证等工作。
(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和培训,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内部考核和监督办法;负责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镇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区市容秩序(含户外广告)、环境卫生(含农村生活垃圾)、市政设施、城镇燃气等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性安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业务工作。
(八)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监督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垃圾处理、城镇燃气、停车场等城市管理工作标准;负责城市管理领域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市政公用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及行业监管。
(九)负责全区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城市隧道、路灯等管 理维护工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井盖等 市政设施进行管理维护;负责全区环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公 厕管理以及相关环卫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工作。
(十)负责全区占道经营、占道施工、户外广告、户外设施设置等公共空间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负责对侵占城市人行道、停车场通道、公共广场等违法停放车辆 的管理;负责对生活噪音污染,扬尘、油烟、烧烤和焚烧沥青塑料 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和恶臭污染行为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智慧城管建设,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 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二)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责调整:将文化市场(含旅游)、市场监管(含盐业、价格、专利,不含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含防震减灾,不含煤矿)、卫生健康、劳动保障、煤矿监管、自然资源、农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分别调整由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能源、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行使。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水务局的职责分工:区水务局负责乡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的行业管理。指导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组织实施乡 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促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社会化运营。负责建设、改造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及一级截污沟(管网)污水收集系统,组织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污 染综合整治,监督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建设技术规范。
2.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城区雨污分流工作,负责全区三级排水排污管网设施的建设、改造、管理、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申报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工作;配合区水务局等部门开展乡镇供排水、乡镇节约用水等工作。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日常监管工作,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行业规划、审查审批、行业监管、日常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责,并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建立健全行业监督检查机制,对本行业领域加强管理规范,防控违规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采取及时纠正、督促整改、依法制止等行政紧急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化;履行行业管理中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的后续监督管理,包括督促办理许可审批工作或暂停、撤销、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等;将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监察、检察机关查处;设立举报投诉信访受理窗口,对行政管理方面的举报投诉信访进行受理并回复;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商定特定类型案件的具体移送标准;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务协作与监督制约。
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省、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执法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实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等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源线索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开展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处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结案等行政处罚工作;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或受理举报投诉,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查处;对查处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监察、检察机关查处;设立举报投诉信访受理窗口,对涉及行政处罚方面的举报投诉信访进行受理并回复;负责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录入执法案件管理系统,及时将案件查处信息或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根据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执法数据;与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定特定类型案件的具体移送标准;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协作与监督制约。负责市政二级排水排污管网设施的建设、改造、管理、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供排水、节约用水等工作。
第五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政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乡村振兴、信访维稳、提案议案、社会综合治理、统战等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和网络舆情、网络安全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目标管理;负责“12345”平台投诉举报的受理、分派、回复、督办工作。
(二)政工室(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组织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队伍教育培训。
(三)法规股。牵头健全与有关部门的监管与执法协作配合衔接制度机制,组织实施权责清单动态清理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执法培训、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领域法制审核和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工作。
(四)计划财务股。负责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部门预、决算编制;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城市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区市容秩序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标准,以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性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负责“放管服”、行政审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领域有关市容秩序管理方面的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及审批服务事项监管工作。
(六)环境卫生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区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标准,以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性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城市管理领域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及审批服务事项监管;负责局系统参加全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和生态环保工作。
(七)市政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区市政设施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标准,以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性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城市管理领域有关市政管理方面的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及审批服务事项监管;负责全区市政设施项目储备、申报、资金争取以及建设工作;负责涉及市政公用设施生态环保方面的指导监督;负责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八)安全股。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 13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股级领导职数 9 名。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综合行政执法警察大队为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派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机构,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级明确。主要负责依法打击妨碍综合行政执法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派驻综合行政执法警察大队接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的工作调度,其负责人的任免和干警的调整变动,须书面征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意见。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851-28769090
办公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共青大道城投大厦(格兰云天酒店旁)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咨询电话:0851-28769066 传 真:0851-28769236
办公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共青大道城投大厦二楼, 邮 编:563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29号工作时间:9:00--17:0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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