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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6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义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库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点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大中型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城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规定权限协助开展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办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事务。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建设、改造、维护及管理工作;指导中水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实施黑臭水体整治等相关工作。协助和配合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流水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库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跨县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中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水利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烟水配套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管理权限内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协调跨县域水事纠纷,协助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配合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十二)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责调整。
1.将市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局。
2.将市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
3.将市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局。
4.将市水务局的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划入市应急管理局。
5.将市水务局的水利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市林业局。
(十六)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库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化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推进城市雨污分流工作,负责一级截污沟(管网)以外的城区市政管网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和改造;负责城区三级排水排污管网设施的管理、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申报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工作;配合市水务局等部门开展城市供排水、城市节约用水等工作。
2.与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排水排污管网(二级)设施的管理、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供排水、节约用水等工作。
3.市水务局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的行业管理。指导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社会化运营。负责建设、改造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一级截污沟(管网)污水收集系统,组织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综合整治,监督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建设技术规范。
第四条 市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落实保密、档案等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目标管理、社会综合治理、公产管理、大数据发展应用及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等工作;协助处置水务应急事件,承担水务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传达,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的筹备,会务及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收发与处理、对外接待和服务,统筹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公车管理;落实人事、党建等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和监管企业的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制定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和监管企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和监管企业的离退休工作;负责审查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发展战略和组织机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二)计划财务科。落实水务规划计划等有关法规规章;拟订水务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务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开展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指导防洪论证相关工作,组织指导跨县域、跨流域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务统计工作;协调市(州)际河流开发利用有关事务;组织重要或实用水务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组织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负责科技投入、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统筹负责军民融合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落实财务、融资、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负责编制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预算并组织实施;统筹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有关水务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负责日常运行财务保障和资产管理;承担水务项目的投融资工作;负责监管企业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和评价;组织核定监管企业薪酬总额,组织实施监管企业年度绩效评价及考核工作;统筹负责上级项目资金的争取并提出安排建议;提出市级水务项目财政资金安排建议;统筹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建设管理与监督科。落实水务建设、质量、安全等有关法规规章;指导全市水务工程建设,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病险水库治理、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全市江河干堤、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建设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检查水务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统筹负责水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导水务行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管理权限内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或参加水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供排水科。落实城镇供排水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编制并实施供排水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城市和县城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供排水行业管理和特许经营工作;承担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供、排水企业规范化管理和评价;指导用水报装服务,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培育和规范供、排水市场,配合做好水价改革工作;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领域内环保问题整改,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配合开展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
(五)农村水利科。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源地保护;推进城乡供排水一体化管理;统筹负责行业内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指导产业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烟水配套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六)水资源水保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落实水资源、水土保持及节约用水等有关法规规章;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开展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中水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并实施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等规划、节约用水办法、河湖水量分配方案;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负责用水统计工作;统筹开展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节水型城市建设,配合做好污水处理、给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按权限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水资源费的征收。
(七)河长制工作科(政策法规科)。落实河道管理、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等有关法规规章;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水域、岸线的划界、管理保护及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全市河流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库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河长制工作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负责涉水环保问题整改,协助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负责水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指导水务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并开展水务行政审批、行政征收等工作,配合水务行政执法;承担法律顾问相关工作,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建议意见;组织开展涉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协调市(州)际河流、跨县域水事纠纷。
(八)运行管理与水旱防御科。落实灾害防御、水利工程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编制并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和防洪、水旱灾害防御等规划,统筹负责本部门自然灾害防御工作;负责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利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做好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水电站运行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水库、水电站大坝、提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配合做好病险水库治理工作;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组织开展水量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编制并实施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组织指挥农村小水电退出管理;负责农村小水电退出整改及安全运行监管;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用水调度监管。
第五条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总工程师1名)。
第六条 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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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水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遵义市水土保持环境生态监测站)工作职能:承担全市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的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水资源评价、节水技术等咨询服务;承担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和水资源管理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遵义市水旱灾害防御服务中心工作职能:承担对县级抗旱服务队技术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承担全市重点抗旱排涝任务;承担推广抗旱排涝和防洪抢险新技术,新产品,做好抗旱抢险物资的调运,保管和维修工作;
遵义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服务站工作职能:代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职责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和执法检查;核验工程参建各方资质;检查参建各方涉及质量方面的建设行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遵义市水务局建设管理与监督科落实水务建设、质量、安全等有关法规规章;指导全市水务工程建设,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病险水库治理、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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