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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清镇市委 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镇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镇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宗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市民宗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贵阳市委和市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建议。
(二)负责制订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的开展。
(三)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舆情管控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宗教方面的突出事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
(五)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等有关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协调民族重大节庆活动。
(七)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防范利用宗教开展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宗教及其活动场所、宗教思想传播管理,强化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工作。
(八)指导宗教界开展爱国爱教及“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简称“四进”活动)等宗教关系和谐创建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九)负责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审批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督等工作。
(十)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二)负责民族古籍挖掘整理工作;组织、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责调整。
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市民宗局。
咨询电话:0851-82577551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百花生态新城清州大道数据湖城3号楼(清州大道与职教路交汇处西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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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四下午16:00-17:00(业务学习)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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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09:00—12:00 13:00—17:00(节假日除外)
清镇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牵头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民族和宗教工作的建议、提案;负责信访、依法行政等工作;
清镇市民族事务科(民族文化教育办公室)负责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工作;负责公民民族成分的认定、备案、更改、恢复初审工作,开展对未识别民族共同体的调研和审核上报;负责调解民族纠纷、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清镇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科负责宗教领域内的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开展爱国爱教及“四进”活动;负责宗教场所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全市宗教及民间信仰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清镇市民族宗教服务中心负责搜集整理和开发利用民族历史文化资料;承担对民族服饰、美食、建筑、历史文献、文学作品、歌谣等民族文化古籍组织抢救性搜集、挖掘、整理、出版等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