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岩区委、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云岩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云岩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社区(镇)做好相关工作。
(二)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健全全区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供养、城乡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市公租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四)负责全区行政区划与地名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社区(镇)村(居)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审核报批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五)负责指导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六)健全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协调、审核、培训、服务管理等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助省、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七)保障残疾人权益,落实全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发放工作。
(八)拟定全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承担全区散居孤儿、孤弃儿童及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维护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区养老工作,草拟全区老年人福利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落实全区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指导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提升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
(十)负责云岩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云岩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区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对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才的教育培训。
(十四)负责全区社会化戒毒康复站建设工作。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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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办公室。组织起草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会务、文秘、信息、信访、机要、保密、督办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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