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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移出)网上申请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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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系统简介
一、系统定位与法律依据‌
核心定位‌:该系统是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核心工具,用于对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并配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细化操作规则‌。
二、管理职责与流程‌

管理职责划分‌:

省级统筹‌: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系统的指导与监督‌。
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按“谁登记、谁管辖”原则,负责本地登记企业的名录管理‌。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

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或即时信息‌;
公示信息虚假或隐瞒真实情况‌;
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企业‌;
未按规定变更企业名称(如法院或监管部门要求)‌。

操作流程‌:

企业端操作‌: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或地方政务平台登录,上传修复材料并提交移出申请‌;
部门端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移出名录‌。
三、信用修复机制‌
主动修复‌:企业可通过系统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及《信用修复承诺书》,上传整改证明材料(如补报年报、变更住所等)‌。
修复时效‌:完成整改并提交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即时移出名录‌。
四、注意事项‌
公示效力‌:列入名录的企业将在融资授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受限,且公示信息长期保留‌。
操作规范‌:企业需使用Chrome、Edge等主流浏览器登录系统,并确保上传材料加盖公章、内容真实‌。
咨询渠道‌: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或全省统一电话‌9610090‌获取指导‌。

该系统通过动态监管与信用修复相结合,推动企业诚信自律,是贵州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支撑‌。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机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851-85818517 ; 传真:0851-85818517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66号; 邮政编码:550002

全部问题
  • 李四

    请问。被列入贵州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怎么移出?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2天前

      贵州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指南 一、移出条件与情形分类‌ 企业需根据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具体原因采取对应整改措施: 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补报未提交年度的报告并公示‌。 登记住所失联‌: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提供可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 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公示相关信息‌。 公示信息虚假或隐瞒‌:更正已公示信息并提交证明材料(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 二、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列入原因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通用材料‌: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及《信用修复承诺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专项材料‌: 补报年报情形:补报年份的年度报告书及财务报表(与公示数据一致)‌; 住所失联情形: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或重新取得联系的法律文件‌; 信息虚假情形:更正后的公示信息证明材料(如审计报告、产权证明等)‌。 三、操作流程‌ 线上申请‌: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选择“信用信息修复”→“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 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电子版材料并提交‌。 线下办理‌(可选): 携带纸质材料至企业登记机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提交‌。 四、审核时效与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移出名录‌; 移出结果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贵州政务服务网查询‌。 五、注意事项‌ 修复效力‌:移出名录后,相关记录仍保留于公示系统,但标注为“已修复”‌; 材料规范‌:财务报表需与补报年报数据一致,住所证明需为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法定文件‌; 咨询渠道‌:拨打‌9610090‌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获取实时指导‌。 通过上述流程完成整改并提交合规材料,企业可高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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