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9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美兰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是主管全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工作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海口市美兰区林业局牌子。中共海口市美兰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和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和区委工作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农村和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工作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推进农业农村和林业改革,研究提出本区促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三农”乡村振兴和林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统筹推动本区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指导本区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本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措施;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纠纷调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指导本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创新创业工作,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
(五)协调组织开展本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汇总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本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本区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本区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
(八)组织开展本区森林资源和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花卉产业的规划、生产、管理等工作。
(九)承担本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管理责任。负责执行本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管理,负责管理森林资源和生态公益林。
(十)承担本区取得农业、林业各项行政审批许可单位的日常监管。
(十一)负责本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十二)组织兽医医改、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本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和畜禽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渔船、渔港日常安全监管和渔船防台风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本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四)负责本区农业投资管理。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术开发,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指导和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六)指导各镇农业、林业和农村经济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与区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区生态环境局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9 号),区农业农村局不设内设职能机构。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 11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海口市美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海口市美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