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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琼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琼山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是主管全区水务工作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海口市琼山区河长制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水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和区委工作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有关水务工作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水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区级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规划报建及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区级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供求计划、江河水量分配相关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重要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落实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监测江河湖泊水量、水质;承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重要江河、湖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以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
(五)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区水文工作。负责全区水文水资源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情预报。
(七)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水务设施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组织编制全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按权限审批水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
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水务行业国有资产。指导水务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城乡供水及污水行业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负责组织开展水务科技与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水务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组织或参与、指导全区重大水务工程项目对外合作;指导水务信息化建设。
(十一)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小水电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依法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全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和旱灾调度,编制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其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负责城乡水务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负责组织编制城乡供水、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组织协调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城镇供水、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和特许经营企业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城镇公共供水及城镇污水处理价格定价和标准调整工作;负责城镇公共供水及城镇污水
处理费征收工作,依法监管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运行体系的水质和水量,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测;参与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有关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区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 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 污染防治,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两 部门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 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有关城市排水排涝设施的职责分工。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协助城市排水排涝设施的新建、改建。区住建局负责城市排水排涝设施的新建、改建。区市政维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排水排涝设施的管养。
3.有关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区水务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情况进行监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非法河道采砂进行处罚,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4.有关二次供水的职责分工。区水务局负责二次供水单位的日常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区卫健委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及管理,负责对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对供水单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开展饮用水污染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控制措施。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琼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8号),区水务局不设内设职能机构。
第五条 区水务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海口市琼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海口市琼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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