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三门坡镇下设三个事业单位:农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加强和改进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2、负责组织制定本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村镇发展规划,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点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民公共生活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3、统筹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引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大力推进现代化农业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4、开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农村低保等扶贫解困工作,进一步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5、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群众文体活动,加强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普及科普知识,开展农技培训,努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构建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
6、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努力改善农村群众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和农民生活质量。
7、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8、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9、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事项
1、镇政府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植树造林和护林防火等工作,上级部门需要镇党委、政府配合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
2、教育卫生医疗机构,行政、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领导,镇政府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
3、市、区级部门派驻镇机构的党组织关系按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主要领导的调动、任免事先须书面征求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其年度考核须由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鉴定。
4、镇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