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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成立海口市新华区人事劳动局,1998年8月更名为海口市新华区人事劳动保障局,2003年区划调整更名为海口市龙华区人事劳动保障局,2010年5月海口市区级政府改革更名为海口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区人力资源、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7名;局领导3名,其中,党组书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2个: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海口市龙华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处。所属事业单位1个: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领导班子成员:党组书记、局长:陈明晓
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巍、陈婧,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是主管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人社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和区委工作部署以及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研究提出本区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创业援助制度。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负责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三)负责执行国家、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负责本区企事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人员调配、出国(境)政审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本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信息化管理、统计数据审核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 省、市表彰奖励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 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八)指导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7 号),区人社局不设内设职能机构。
第五条 区人社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海口市龙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海口市龙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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