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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898-68720812 ,  0898-6872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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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海口市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东二街市政府办公区17栋南4楼   ,邮  编:570135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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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上办事
  • 办事机构
  • 办事指南
  • 交通指引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口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 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 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海口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是主管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海口市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三条 原市乡村振兴局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中共海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委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中共海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办的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有关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 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三 农”有关政策建议。参与起草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方面的法规规 章草案,参与涉农的财税、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三)统筹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指导优秀农耕文化发展,配合推动全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拟订深化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 经营制度的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 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五)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全市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本市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和扶持标准,组织开展定点帮扶、行业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拟订中央、省和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六)统筹推动全市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建设国家、省市级热带现代农业基地。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 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农业农 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垦区农业产业发展。监督指导南繁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牵头组织农业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管理外来物 种。

(十)负责全市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渔船日常安全监管,协助开展渔船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本市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按规定权限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二)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全市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全市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三)推动全市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协助推动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南繁硅谷、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

(十四)指导全市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和组织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 才培训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本市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及有关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协助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围绕种业等重点领域,深化现代农业对外开放,协助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农业交流平台,推动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职能转变。市农业农村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市。

(一)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压实各方责任,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加强对全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统筹推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树立大食物观,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四)统筹推进农业农村领域前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端技术模式集成、后端适用技术推广,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产业体系创新体系融汇、农科教产学研融通,提升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品发展,指导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第八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 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有关职责分工。在市委科技委员会的领导下,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协商推进涉农科技工作。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科技工作统筹。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接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申报国家、省级农业重点科技攻关等项目并监督实施;会同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共同实施市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三)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特色小镇建设,组织开展特色小镇申报、创建和认定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农产业融合方面工作。

(四)与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兽医兽药饲料、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农产品质量、渔业等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负责全市兽医兽药饲料、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农产品质量、渔业等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加强业务指导。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规定第六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市委农办秘书科。负责市委农办的日常事务,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负责牵头推进垦地融合发展工作。指导垦区农业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指导垦区农业产业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垦区产业发展统计监测等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工作,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重要报告、内部规章制度及实施。承担文电、会务、保密、档案、信息、政务公开、财务资产、安全生产和保卫、新闻宣传、信访、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后勤管理等日常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指导应急管理、农业抗灾救灾,协调做好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三)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农业农村产业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相关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四)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研究提出农业农村改革、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三农”有关政策建议。起草并推动落实全市以乡村振兴为重点的“三农”工作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实施的政策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承担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诉讼、普法教育、本部门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监督指导下级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乡村振兴示范县等创建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承担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有关工作。承担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等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协助组织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建设。牵头协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种植业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科。起草全市种植业、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热带作物和热带水果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布局调整、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及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粮油蔬菜生产。负责拟订全市农作物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统计调度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南繁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指导市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指导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六)畜牧兽医科。起草全市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畜牧业生产和饲料业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药器械。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饲养。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负责本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内动物疫病防疫检疫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

(七)渔业经济发展科。起草全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渔业产业规划及渔业重要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养殖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养殖水生生物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监督管理水产种苗,指导全市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组织水产种苗进出口和新品种申报工作。指导各区落实水产养殖证和苗种许可证制度。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指导养殖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及推广。负责水产养殖技术培训。承担水产品加工流通相关工作。负责渔业统计工作。依法监督管 理渔药使用。

(八)渔业基础建设科。起草全市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负责渔船登记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捕捞船网工具控制制度。指导全市捕捞生产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指导渔船、渔机、渔具管理。起草休闲渔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管理远洋渔业。组织编制渔港、避风锚地和渔港经济区规划并监督指导建设。监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区、禁 渔期、休渔期管理。组织资源调查和渔场预报及新渔场的开发,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渔业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建设工作。负责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协调渔业船舶抢险救助、渔船涉外工作,参与渔业涉外事件调查。指导航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船员培训,指导渔业船员持证和生产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指导渔业保险互助工作。

(九)乡村产业发展科(农产品加工科)。组织协调本市乡村产业发展,统筹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建设。起草促进本市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本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乡村帮扶特色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创业工作,配合推动乡村旅游发展。

(十)乡村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办公室)。协调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负责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配合推动农村厕所革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健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参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优秀农耕文化发展,配合推动全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村文化发展和移风易俗。承担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组织开展定点帮扶,参与协调全市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指导帮扶联系人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组织协调全市行业帮扶,参与推动消费帮扶等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同推进民族地区乡村发展。

(十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提出巩固完善全市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全市农民增收推动落实、农业经济形势分析工作。参与全市农村金融、农业保险政策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协助推动海口特色农产品期货品种。

(十二)帮扶科。负责拟订中央和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监督资金的使用。负责拟订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组织起草全市乡村振兴重点建设区域帮扶政策,指导脱贫项目资产管理。协调推动脱贫劳动力就业,协助开展有关技能培训和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协同推进脱贫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推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科(审计科)。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有关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出现的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审计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情况,财政财务收支、项目实施等有关经济活动,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风险管理。协助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十四)市场信息化和交流合作科。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 市重要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提出重要农产品的流通及 价格调控政策建议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主要农产品、重要农 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及关税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农业招商工作,负责农产品国际贸易 促进及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服务农业外资企业发展。承担农产品 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 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全市农产品运销工作及各类农产品交易 会发展。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发展有关工作。负责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国际国内农业合作事务。建设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农业交流平台,牵头推动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工作。

(十五)农业科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口岸协调科)。 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协同组织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的培育、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农业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口岸动植物、出岛农产品检验检疫等管理工作。

(十六)农田建设管理科。负责提出全市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本市耕地质量管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导新增耕地质量鉴定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本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高标准农田建设。

机关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设立并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 52 名。设局长 1 名(兼任市乡村振兴局局长),副局长 4 名(其中 1 名兼任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科级领导职数 33 名,其中正科级 19 名(含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总农艺师和总工程师各 1 名),副科级 14 名。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7 月 2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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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898-12345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纪公园路1号市民游客中心, 邮编:5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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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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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898)65337684、65315615 传真电话:(0898)6535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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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8:3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各部门职责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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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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