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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大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县委、县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大新县工业园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业(产业)园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园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优惠政策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园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提出项目开发建设用地的选址与定点工作。在园区内的项目建设用地,经园区管委会作出选址定点安排后由相关部门申办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园区财政管理,审议园区财政预算,拟定园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计划;筹集、管理和安排使用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五)负责组织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负责园区的土地管理,协助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出租等工作;
(七)负责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编制招商计划及宣传推介工作;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设立在园区的分支机构(派驻机构)相关工作;
(九)负责对园区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提供协调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督促、检查园区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十一)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集中统一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行政管理职权;
(十二)受县委的委托,负责指导和管理园区管委及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园区管委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制定工作制度以及草拟、审核园区管委会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访、绩效、接待、文件档案、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有关决议、决定等的催办、督办;负责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建、机构编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工青妇、统战、民族宗教事务工作;负责与上级和各有关部门的汇报联系与协调工作。
(二)财务股
承担园区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定园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计划;筹集、管理和安排使用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协调联系县各金融机构和税务局;负责园区工程结算、财政管理和会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园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园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确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负责园区经济运行调节,监测、分析园区经济运行态势,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投资融资、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性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以及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规划基建安监股
负责园区规划、基建及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责开展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完善;结合园区建设的实际,做好园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计划、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的编排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核、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使用、管理等事项进行规范,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项目质量合格。负责辖区内各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个企业建设项目及各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配合县安委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排查、记录、处理等工作。
(四)招商环保法制股
负责园区招商、生态环境保护及法律服务工作。根据园区特点和本县实际,制订项目招商计划并开展项目招商工作;深入开展项目调查,建立招商项目库,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认真分析国内外产业变化动态收集可知利用的信息,丰富和完善项目库,充实项目内容,夯实项目工作基础;做好招商统计报表工作,跟踪落实项目招商工作的实施情况;认真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做好园区环境评估及跟踪评价,严守入园项目的环保准入关。
实行园区项目与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开展环境监督、检查、评价、执法活动,并完善园区生态环境保护预案,确保园区实现健康发展和绿色发展;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理念,做好法律普及、宣传教育、监督、实行等一系列工作;开展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与政法、司法等部门沟通,建设法制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