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县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级生态环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政务公开、绩效 考评、机要保密和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管理机关财务、后勤保障和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调研;指导、监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的执法情况;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友好型社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股。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拟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负责起草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重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时间的应急和调查处理;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参与反生物、反化学恐怖袭击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有关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级管辖权限的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竣工验收及日常监管工作;参与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三)自然生态保护股。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恢复的规划工作;提出新建自然保护区申报和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按照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四)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股(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权限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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