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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拟订地方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与拟订各项全县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起草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非税等票据,负责彩票市场监管。
(五)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和执行本级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七)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八)负责对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管理和监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县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管理全县政府外债。开展对外财经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会计、资产评估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以及财政收支事项,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咨询电话:0771-8688855
办公地址:宁明县兴宁大道东435号(原地税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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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