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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产业的产业规划。研究推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
(二)做好全县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县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提出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的宏观调控管理。安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和国家、自治区、市下拨的专项投资,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实施计划管理;商有关部门确定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和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政策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
(四)负责全县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国家和自治区、市拨款建设项目、县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确定年度县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五)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县内外经济形势,对全县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六)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的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县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审查重大利用外资项目。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区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市场供求的总量平衡,商有关部门编制地区范围内包括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在内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食糖、棉花、天然橡胶、羊毛、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贷、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八)做好全县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及其方向、重点和布局,推广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九)研究分析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方案,协商拟订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对策建议。
(十)负责全县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价格政策,调控全县价格总水平;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市的价格调整方案;制订和调整县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以及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颁布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价格检查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提出本县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相关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县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计划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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