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第一条 根据《扶绥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扶办发〔2019〕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扶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障体系。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完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编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方案。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实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县政府系统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审核。
(七)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落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人才小高地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区、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劳动违法案件。
(十)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管理全县机关(工勤人员)、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教师除外)职工档案,做好职工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承担宣传、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日常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本局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股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贯彻落实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组织实施全县急需优秀人才的开发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县本级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贯彻实施统筹城乡就业、创业政策;贯彻执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政策;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划和管理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三)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贯彻实施国(境)外机构在我县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贯彻实施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人员招聘、流动、职务聘任、考核、奖励、惩戒、辞聘解聘等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事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工资福利股
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落实方案、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的核定;负责对全县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及丧葬费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工资及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工作;协调、指导全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办非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
(五)社会保障和基金监督股
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对全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贯彻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管理政策;负责全县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运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养老、失业、工伤基金管理中违规违纪案件;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办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六)劳动保障监察股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执行劳动标准政策;负责全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特殊工时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指导、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劳动监察案件;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贯彻落实农民工劳动保障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七)调解仲裁管理和信访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办法;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普法和相关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担局机关接访工作;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和办复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交由本局办理的相关信访任务;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职工档案室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管理全县机关(工勤人员)、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教师除外)职工档案,做好职工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单位职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其他事项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咨询电话:0771-7968338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友谊大道人力资源市场大楼 邮 编: 5322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扶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崇左市的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