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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职能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以及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劳动保障、交通管理、林业、水务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产、建筑业、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占用城市道路(含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园林绿化、道路桥梁、排水、户外广告、照明、燃气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等发展和改革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节约能源、循环经济促进、电力事业监督管理等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土地管理、矿产管理、测绘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等自然资源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林业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1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三)负责全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完善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牵头查处跨区域、跨部门重大复杂案件。负责组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
(四)负责对全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统一领导,统筹调用县乡综合执法力量,集中开展全县城乡管理专项整治和各类城乡管理方面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城乡综合执法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劳动保障等领域专项执法整治及与之相关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负责推进全县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制订全县城乡综合执法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指导城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县综合执法业务培训,统筹推进全县城乡综合执法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领域的宣传工作。
(六)负责受理城乡综合执法中的举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七)负责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所属中队的人员调动、人事任免等工作。
(八)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为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责任负责。
(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管理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安全生产、综治、计生、信访、维稳和提案议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工作;负责车辆、服装、装备器材、办公用品等资产(实物)调配和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劳资管理,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费和机关经费计划。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的罚没、票据的管理工作。负责执法、办公设备的采购、票据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指导系统财会、计划、统计工作。负责权限内审计、财务、资产账务管理工作。
(二)执法审查股。负责审核城乡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县城乡综合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对城乡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及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处理行政执法中的举报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工作。负责有关城乡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三)城乡综合执法股。负责全县城乡综合执法工作,拟订城乡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负责城乡综合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跨乡镇城乡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负责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司法衔接工作。
负责城乡综合执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计算机网络中心、道路监控系统、无线指挥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对全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评。负责智慧城管建设和管理,负责对违章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是:
在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的领导和管理下,受委托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名义,依法统一开展扶绥县辖区内城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劳动保障、林业、水务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以及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劳动保障、林业、水务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配合主管部门编制实施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监管制度,协助开展城乡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参与执法考核评价。
2.组织实施辖区内房产、建筑业、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占用城市道路(含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园林绿化、道路桥梁、排水、户外广告、照明、燃气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3.组织实施辖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4.组织实施辖区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5.组织实施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等发展和改革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6.组织实施辖区内节约能源、循环经济促进、电力事业管理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7.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管理、矿产管理、测绘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8.组织实施辖区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9.组织实施辖区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10.组织实施辖区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11.组织实施辖区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12.组织实施辖区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13.负责全县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及跨区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参与有关联合执法。
14.完成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执法大队日常运转以及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协助开展安全保密、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安全生产、综治、计生、信访、维稳和提案议案办理工作;负责车辆、服装、装备器材、办公用品等资产(实物)调配和管理工作。配合主管部门编制实施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监管制度,协助开展城乡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参与执法考核评价。
2.财务室。负责执法大队劳资管理,编制执法大队经费计划。负责执法大队的罚没、票据的管理工作。负责执法、办公设备的采购、票据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指导财会、计划、统计工作。负责权限内审计、财务、资产账务管理工作。
3.城市管理执法一中队。负责实施房产、建筑业、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占用城市道路(含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园林绿化、道路桥梁、排水、户外广告、照明、燃气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县城辖区内日常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领域一般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参与有关联合执法。
4.城市管理执法二中队。负责实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县城辖区内日常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领域一般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参与有关联合执法
5.城市管理执法三中队。负责实施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县城辖区内日常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领域一般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参与有关联合执法。
6.城市管理执法四中队。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县城辖区内日常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领域一般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参与有关联合执法。
7.自然资源执法中队。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土地管理、矿产管理、测绘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8.劳动保障执法中队。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9.林业管理执法中队。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10.综合管理执法中队。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水务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全县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及跨区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综合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11.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龙头、新宁、岜盆、渠黎、渠旧、东罗、柳桥、东门、山圩、昌平、中东等 11个乡镇派驻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乡镇中队。乡镇中队负责本乡镇辖区日常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本乡镇辖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劳动保障、林业、水务管理等领域一般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组织开展本乡镇辖区跨部门及专项的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工作;完成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联系方式:
负责人:王祖林 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黄少令 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李春城 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陈 杰 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联系电话:0771-7556365
三、联系方式
四、单位负责人
韦永才: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祖林: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力安: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军林: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惠秋: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