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生态环境局是天等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和法规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目前天等生态环境局内设办公室、科技标准宣传教育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股(行政审批办公室)、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股、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股等6个机构,为全额拨款行政单位,行政编制5名,实有行政8人。下辖二层机构分别为天等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天等县环境监测站,为全额拨款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天等县环境监察大队编制6名,实有6人;天等县环境监测站编制7名,实有7人。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崇左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实施;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全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计划,参与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参与拟订和监督实施自治区或崇左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县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全县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自然保护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全县新建的各类县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及申请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的审查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全县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本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审核全县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天等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告;发布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组织、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崇左市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监督本县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推动清洁生产实施工作;负责全县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及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协调环境标志认证管理工作;指导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管理全县环保产业技术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保护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环境管理及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性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全县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组织协调本县履行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活动;管理全县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受崇左市环境保护局和县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协调、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三)协调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承担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机要保密、重要工作协调督查、重要会议组织及纪要、对外接待等工作;负责环境信访和公众举报接待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全县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负责管理机关财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和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组织专业技术的考核和管理;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划拨和审计;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环境卫生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环境状况公报。
(二)科技标准宣传教育股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指导、推动全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协调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工作;指导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市场的规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推行清洁生产;组织管理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县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全县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
草拟大气、水体、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品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河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有毒化学品准运审查;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查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建设项目及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股(行政审批办公室)
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和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审批;组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承担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调研工作,指导或组织拟订有关环境保护文件草案;承办、指导全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组织全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行政规章、技术政策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局环境统计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重大环境问题。
(五)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股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崇左市、本县的有关规定;协调指导编制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区区划、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申报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全县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工作;参与土地的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规划审核;监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和乡镇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全县生态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全县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等国际公约的工作。
(六)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负责对全县核与辐射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核与辐射申报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公安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对核与辐射等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质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核与辐射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物处置领域从事核与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处置过程的管理实施监督;负责对获得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法人、上岗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
咨询电话:(0771)3532059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天等镇天桃路78号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全程网办7*24小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除法定节假日外。
咨询电话:0771-7836108 传真:0771-7827066
办公地址:崇左市金鸡路8号, 邮编:5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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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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