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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保障江州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江州区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水利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编制江州区水资源战略规划、江州区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江州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江州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江州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区域以及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江州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江州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实施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江州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崇左市和江州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自治区、崇左市和江州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江州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江州区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江州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江州区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负责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对江州区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江州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负责江州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江州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江州区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江州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负责江州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监督病险水库、水闸、江河堤防的除险加固。负责直属水库工程运行管理。
(九)负责江州区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江州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崇左市和江州区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江州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江州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组织江州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江州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江州区水利科技工作。负责落实水利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承担江州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承担江州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事务,组织开展江州区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和监督考核。督促落实江州区河长会议议决事项和江州区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江州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江河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江州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江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江州区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江州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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