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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崇左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起草江州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贯彻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草拟江州区重点区域、河流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江州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江州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江州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江州区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江州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江州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江州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江州区人民政府委托会同上级业务部门对江州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有关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江州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江州区本级审批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区属企事业单位排污收费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江州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崇左市级、江州区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监督江州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组织实施江州区生态城区建设工作。
(八)负责环境行政处罚、监察、稽查与应急工作。行使县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等;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信访调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江州区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承担江州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江州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江州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发布江州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江州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江州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江州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江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印章、文秘、安全、保密、督查、政务公开、对外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局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工作,指导江州区环保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承担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研究起草环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环保政策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新闻审核与发布、政务信息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环境保护资金;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
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和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审批;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调研工作,指导或组织拟订有关环境保护有关文件草案;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品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组织江州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行政规章、技术政策编制并监督实施;参与有毒化学品准运审查;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查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参与排污收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审核监督;指导和协调解决辖区内重大环境问题。
(三)综合管理股
草拟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江州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辖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建设项目及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崇左市、江州区的有关规定;协调指导编制江州区自然生态保护区区划、规划;提出新建的江州区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申报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工作;参与土地得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规划审核;监督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和乡镇环境综合整治;指导辖区内生态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本辖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等国际公约的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监测信息。组织开展生态、绿色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三、下设机构职责
(一)江州区环境监察大队
主要工作职责: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受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会汇审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江州区环境监测站
主要工作职责: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负责对辖区内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物、声学等各环境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负责江州区环境监测统计工作,定期拟订江州区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经主管局审定后报告江州区人民政府和崇左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县级审批的环评监测及“三同时”项目监测和污染治理设施的验收、监督检查监测工作;对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进行审核,为发放排污许可证提供科学依据;承担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分析、污染事件调查工作;负责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研究;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开展环境监测科研活动,组织监测人员参加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江州区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为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参与制订江州区环境监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各项监测任务;完成主管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江州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环境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及时备案、上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及时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对人群和动植物以及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提出环境安全应急对策;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参与环境应急行动;负责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负责事故现场调查取证;负责应急装备、物资材料的调度和补给;协助有关部门疏散人群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估,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善后和环境修复工作。
咨询电话:0771-7820027 , 传真电话:0771-782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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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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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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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崇左市金鸡路8号, 邮编:5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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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